金融知識普及月 | 以案說險:了解保險等待期嗎
【案例介紹】2019年7月,X某投保某疾病住院醫療保險,等待期為30天。保單承保15天后,X某因胃痛去醫院檢查并住院1周,出院后立即向保險公司提出醫療費用理賠申請。經保險公司審核發現,該客戶是在等待期內因胃病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,故做出了“等待期內因病住院,不予理賠”的賠付結論。
【案例解析】等待期又稱觀察期,是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時間內,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,保險公司也不承擔賠償責任。此案中X某住院醫療發生在等待期內,盡管保險合同已經生效,X某已獲得被保資格,但保險公司并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
【知識延伸】根據《健康保險管理辦法》第二條規定,醫療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的醫療、康復等提供保障的保險。第二十七條規定,疾病保險、醫療保險、護理保險產品的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。
合眾人壽提示廣大保險消費者:
1. 購買保險時,消費者應詳細了解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,重點關注保險責任、責任免除、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權利和義務等相關內容,若對條款內容有疑問,可以要求銷售人員進行解釋。
2. 不同保險產品的等待期可能存在差別,投保前務必仔細閱讀條款中關于等待期的描述。
(文章來源:原創)